首页>政策法规>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中国设备管理协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CAPE) 。
 
第二条  中国设备管理协会是由从事设备管理的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及有关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为政府、社会和企业服务,加强设备管理行业自律工作,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靠科技进步,实施创新驱动,推进我国设备装备现代化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振兴装备制造业、推进设备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法规,为企业的安全生产、节能降耗、技术进步、提高效益服务,促进设备事业健康发展;
 
(二)承接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工作,开展设备现代化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出政策建议;
 
(三)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全国设备管理优秀单位及个人的表彰活动,发挥先进的示范和引领作用;
 
(四)积极推行现代设备管理,不断提高设备综合效率,组织交流推广设备管理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设备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
 
(五)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队伍、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帮助会员企业增强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设备管理、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认证工作;
 
(七)为企业提供设备管理和维修方面的咨询、服务,搭建合作交流平台;
 
(八)发展同国外设备管理、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新、旧设备市场信息工作;
 
(九)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建立并完善设备领域的自律与约束机制,促进会员企业单位的诚信建设和行为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刊物,办好协会网站,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介绍国内外设备管理、维修的理论、方法和经验,开展设备市场信息沟通;
 
(十一)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凡设有独立设备管理机构或具有设备管理职能机构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
 
(五)凡从事设备管理与维修领域相关工作的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本协会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本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规划、工作报告等;
 
(四)提名副会长、秘书长,提交理事会选举。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1月27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